8月23日,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國家民委、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等13部門聯合制定的《關于加強新時代少數民族醫藥工作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正式印發,明確了支持少數民族醫藥工作發展的重點領域和政策舉措。
《若干意見》指出,少數民族醫藥發展重點包括七大方面: 一是建立完善醫療服務網絡,提高防病治病能力及藥事服務能力,推進護理工作,加強信息化建設等,切實提高少數民族醫藥醫療服務能力; 二是大力發展少數民族醫藥養生保健服務; 三是從發展院校教育、加強師承教育和繼續教育著手,切實加強少數民族醫藥人才隊伍建設; 四是在文獻發掘整理與系統研究、學術思想及臨床經驗傳承、關鍵技術研究等方面,扎實推進少數民族醫藥傳承與創新; 五是從藥材資源保護利用和規范化種植養殖著手,推動少數民族醫藥產業發展; 六是大力弘揚少數民族醫藥文化; 七是積極推動少數民族醫藥海外發展。 《若干意見》要求,民族地區地方政府要將少數民族醫藥發展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少數民族醫藥發展統籌協調機制和工作機制,落實對少數民族醫藥的投入政策,為少數民族醫藥發展提供必要的物質條件;要完善少數民族醫藥法律保障措施、完善少數民族醫藥從業人員管理制度等保障少數民族醫藥發展的政策,積極發揮少數民族醫藥在醫療保障體系建設中的作用。 附件 關于加強新時代少數民族醫藥工作的若干意見 國中醫藥醫政發〔2018〕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中醫藥管理局、發展改革委、教育廳(教委)、科技廳(委、局)、民(宗)委(廳、局)、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商務主管部門、文化廳(局)、旅游發展委員會(旅游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計生委、發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民宗局、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文化廣播電視局、商務主管部門(旅游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 中醫藥是包括漢族和少數民族醫藥在內的我國各民族醫藥的統稱,是反映中華民族對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認識,具有悠久歷史傳統和獨特理論及技術方法的醫藥學體系。黨的十八大以來,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包括少數民族醫藥在內的中醫藥事業取得歷史性成就,但少數民族醫藥工作仍然存在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問題。為全面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踐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中醫藥工作和民族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認真落實中央民族工作會議、全國衛生與健康大會和第四屆全國少數民族醫藥工作會議精神,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和《中醫藥發展戰略規劃綱要(2016—2030年)》,進一步加強新時代少數民族醫藥工作,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發展目標 (一)指導思想。全面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踐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中醫藥工作和民族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緊緊圍繞“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立足健康中國戰略,以實施中醫藥法和全面落實戰略規劃綱要為主線,以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發展健康服務業、實施健康扶貧工程和推動中醫藥“一帶一路”建設為契機,充分尊重少數民族醫藥自身發展規律,以保護和傳承為基礎,以提高服務能力為重點,以創新為驅動,繼續加強少數民族醫藥服務網絡建設,穩步推進少數民族醫藥在醫療、保健、教育、科研、產業、文化等方面的全面協調發展,為保障人民健康、傳承民族文化、維護團結穩定、促進民族繁榮和經濟社會發展、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作出貢獻。 (二)基本原則。堅持黨的領導,凝聚發展力量。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在思想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強化政府在組織領導、規劃制定、政策協調等方面的作用,營造推進少數民族醫藥工作的良好氛圍。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提升服務能力。圍繞各族群眾對少數民族醫藥的需求,切實提升少數民族醫藥服務能力,維護好人民群眾的基本健康權益,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堅持弘揚特色,推動傳承發展。遵循少數民族醫藥自身發展規律和特點,以保護和傳承為基礎,穩步推進創新,發揮少數民族醫藥在健康服務中的特色和優勢,為人民群眾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務。堅持分類指導,促進協調發展。針對各少數民族醫藥所處的不同發展階段,從實際出發,統籌各民族、各地區、各領域的關系,正確處理好各少數民族醫藥的共性與個性問題,推動少數民族醫藥穩步協調發展。 (三)發展目標。到2030年,在民族地區建立較為完善的少數民族醫藥健康服務網絡;少數民族醫藥健康服務能力進一步提高,防治常見病、多發病、地方病及部分重大疾病能力進一步增強;少數民族醫藥人才培養體系得到完善,人才隊伍穩步壯大,基本建立起符合少數民族醫藥特點的執業準入制度;少數民族醫藥得到全面傳承保護,科技創新能力穩步提升,可持續發展能力有效提高;少數民族醫藥產業化水平逐步提高,核心競爭力逐步增強;少數民族醫藥標準化體系逐步健全,少數民族醫藥文化得到繁榮發展,少數民族醫藥國際間交流與合作更加廣泛。 二、切實提高少數民族醫藥醫療服務能力 (四)建立完善民族地區少數民族醫醫療服務網絡。加強少數民族醫醫療機構基礎設施建設,改善就醫條件,鼓勵有條件的民族自治地方舉辦少數民族醫醫院;鼓勵民族地區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設立少數民族醫科室,推進民族地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加強少數民族醫綜合服務區建設;鼓勵社會力量舉辦少數民族醫醫院和診所。在藏、蒙、維等條件成熟的民族地區基本建成以少數民族醫醫院為主體、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基礎、少數民族醫診所為補充、覆蓋城鄉的少數民族醫醫療服務網絡,力爭地市級及以上少數民族醫醫院達到三級少數民族醫醫院標準,縣級少數民族醫醫院達到二級少數民族醫醫院標準,85%的少數民族自治地方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設置少數民族醫綜合服務區。各地要根據區域衛生規劃和各少數民族醫的特點,制定少數民族醫醫療機構標準,逐步建立符合少數民族醫藥特色和發展規律的考核評價制度。各地在規劃設置少數民族醫醫療資源時,可在區域衛生規劃框架內,結合少數民族醫藥服務半徑大等現狀,在全國中醫醫院床位設置標準上適當提高民族地區床位設置標準。 (中醫藥局、發展改革委、衛生健康委。列第一位者為牽頭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下同) (五)提高少數民族醫藥防病治病能力。加強少數民族醫醫院內涵建設,結合中醫藥傳承創新工程,提升在區域內有影響力、特色優勢明顯的少數民族醫醫院的綜合服務能力。支持少數民族醫特色??平ㄔO與發展,提高少數民族醫藥防治優勢病種及部分重大疾病能力。貫徹落實鄉村振興戰略,加強鄉村中醫藥服務,持續實施基層中醫藥服務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動計劃,提高縣級少數民族醫醫院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少數民族醫藥服務能力。整理規范少數民族醫藥特色診療技術和方法,并在少數民族醫醫療機構特別是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推廣應用。參照中醫醫療技術相關性感染預防與控制指南,加強對少數民族醫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的風險防控,確保醫療安全。 (中醫藥局、發展改革委、衛生健康委) (六)提高少數民族藥藥事服務能力。參照《醫院中藥房基本標準》加強相關醫療機構少數民族藥房建設。加強少數民族藥藥事管理,嚴格少數民族藥采購、驗收、儲存管理,規范少數民族藥代加工、配送等服務。加強少數民族藥處方管理,落實處方點評制度,開展少數民族藥臨床藥學服務,強化少數民族藥臨床合理應用。制定符合少數民族醫特色和實際的少數民族醫醫療機構制劑室建設和管理標準,加強少數民族醫醫療機構制劑室建設,支持特色明顯、安全有效、使用廣泛的醫療機構少數民族藥制劑的開發應用。落實好《關于加強醫療機構中藥制劑管理的意見》,僅應用傳統工藝配制的少數民族藥醫療機構制劑品種,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劑批準文號。符合規定的少數民族藥醫療機構制劑經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可在省(區、市)轄區內少數民族醫醫療機構、其他類別醫療機構少數民族醫科室和設置少數民族醫綜合服務區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之間調劑使用。少數民族藥醫療機構制劑跨省(區、市)調劑使用,遵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中醫藥局、衛生健康委、藥品監督管理局) (七)積極推進少數民族醫護理工作。加大對少數民族醫護理工作的重視和支持力度,充分發揮少數民族醫護理在提高臨床療效、維護促進健康中的重要作用。少數民族醫醫療機構應合理配置護理人力資源,加強護理人員少數民族醫藥知識與技能培訓,提高少數民族醫特色護理能力。制定少數民族醫特色護理操作技術規范,鼓勵少數民族醫醫療機構及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廣泛開展少數民族醫特色護理技術服務。梳理、總結、提煉常見病和優勢病種少數民族醫護理經驗,制定少數民族醫護理方案,并推廣實施。拓展少數民族醫護理服務領域,發揮少數民族醫護理在養生保健、慢病防治、康復服務中的作用,增強少數民族醫護理服務的全程化和整體性。開展少數民族醫特色優質護理服務,初步建立少數民族醫護理質量評價考核體系。 (中醫藥局、衛生健康委) (八)加強少數民族醫藥信息化建設。支持少數民族醫醫院信息化基礎設施建設,完善醫院信息系統基本功能。積極研發雙語管理信息系統和少數民族醫電子病歷,參照《中醫電子病歷基本規范》制定少數民族醫電子病歷基本規范。以電子病歷為核心,開展少數民族醫藥信息標準體系和技術規范研究,逐步提升體現少數民族醫藥特色、反映少數民族醫診療活動的信息化水平,提高少數民族醫藥服務質量和管理效率。逐步與居民電子健康檔案有效銜接,促進區域醫療信息交換與共享。積極開展少數民族醫遠程會診、遠程教育、適宜技術推廣等服務,為基層醫療機構提供少數民族醫藥技術指導和幫扶。鼓勵少數民族醫積極參與遠程醫療、移動醫療、智慧醫療等新型醫療服務模式的探索。 (中醫藥局、發展改革委、衛生健康委) 三、大力發展少數民族醫藥養生保健服務 (九)提升少數民族醫藥養生保健服務能力。實施治未病健康工程,加強少數民族醫醫療機構治未病科室建設,豐富治未病服務內涵。在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中發揮少數民族醫藥作用,完善中醫藥健康管理服務項目內容。鼓勵多元投資,加快市場培育,支持社會力量舉辦規范的少數民族醫養生保健機構,不斷增加服務供給。鼓勵少數民族醫醫療機構發揮自身技術人才等資源優勢,為少數民族醫養生保健機構規范發展提供支持。加強少數民族醫藥健康文化宣傳,推廣普及少數民族醫養生保健知識、技術和方法,倡導健康文明生活方式。探索制定少數民族醫養生保健服務類規范和標準,推進少數民族醫養生保健服務的規范化、標準化發展。鼓勵各類少數民族醫養生保健服務提供機構開展人員培訓、技術推廣、產品研發,不斷提升服務質量和水平。積極推動少數民族醫藥與養老服務融合發展,鼓勵少數民族醫醫療機構與養老機構合作,延伸提供健康養老服務,探索建立一批具有少數民族醫藥特色的醫養結合機構。依托民族地區優越的自然生態環境和獨特的文化醫藥資源,開發健康旅游路線,推進服務專業化、規范化發展,整合區域內醫療機構、養生保健機構、養生保健產品生產企業等資源,引入社會力量,建設一批具有少數民族醫藥特色的中醫藥健康旅游示范基地和中醫藥健康旅游綜合體,推動少數民族醫藥健康服務與旅游產業有機融合。 (中醫藥局、科技部、文化和旅游部、衛生健康委) 四、切實加強少數民族醫藥人才隊伍建設 (十)大力發展少數民族醫藥院校教育。鼓勵和扶持民族地區辦好少數民族醫藥高等教育,鼓勵有條件的高等院校內設少數民族醫藥學院、少數民族醫藥系,或設立相應的專業,支持有條件的少數民族醫藥高校開展少數民族醫藥專業研究生教育;民族地區高等醫學院校應開設少數民族醫藥課程。合理設置少數民族醫藥學科專業,重點發展少數民族醫學、少數民族藥學相關專業。支持少數民族醫藥重點學科建設,加強學科內涵建設和研究。繼續推動少數民族醫藥教材編寫工作。遵循少數民族醫藥人才成長規律,突出少數民族文化特色,提高教育質量。尊重少數民族醫診療特點,推動包括少數民族醫在內的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工作。 (教育部、中醫藥局) (十一)持續加強少數民族醫藥師承教育和繼續教育。實施中醫藥傳承與創新“百千萬”人才工程(岐黃工程),培養少數民族醫藥領軍人才和優秀人才。強化少數民族醫藥師承教育,通過名老少數民族醫藥專家學術經驗繼承工作、名老少數民族醫藥專家傳承工作室和學術流派工作室建設等,加強少數民族醫藥專家學術思想和臨床經驗的繼承,培養一批少數民族醫藥學科帶頭人和骨干人才。依托各地少數民族醫藥醫療、教育、科研機構,繼續加強少數民族醫藥繼續教育工作,積極開展少數民族醫藥繼續教育項目,逐步建立少數民族醫藥繼續教育精品課程資源庫,深化少數民族醫藥繼續教育內涵建設。依托現有機構,建立一批少數民族醫藥優勢特色教育培訓基地,傳承、保護和利用好少數民族醫藥理論、方藥、技藝。加強基層少數民族醫藥人才隊伍建設,鼓勵少數民族醫藥人員參加全科醫生轉崗培訓,實施農村訂單定向醫學生免費培養,開展鄉村醫生少數民族醫藥知識與技能培訓。鼓勵在職在崗中醫藥、西醫藥人員積極學習并運用少數民族醫藥知識與技能。 (中醫藥局、教育部、財政部、衛生健康委) 五、扎實推進少數民族醫藥傳承與創新 (十二)加強少數民族醫藥傳承保護與理論研究。深入推進少數民族醫藥文獻搶救性發掘整理與系統研究。有計劃地實施少數民族醫藥文獻的校勘、注釋、出版工作,對重要經典組織必要的翻譯出版;對前期已開展文獻整理、理論體系較完善的少數民族醫藥的經典文獻開展系統的文獻學研究,促進其成果轉化應用與理論豐富發展;對尚未系統發掘整理的少數民族醫藥加強傳承,對口傳心授的醫藥資料尊重持有人意愿和權益,鼓勵以師徒傳承等傳統方式維持保密或有限傳播的原有狀態,對瀕臨失傳的加以必要的記錄,保存下來;加快對少數民族醫藥文獻與器物的數字化保存與整理,推動根據傳播范圍和保密狀態分級管理的少數民族醫藥文獻數據庫建設。對名老少數民族醫藥專家的學術思想、臨床經驗、特色醫技醫術進行挖掘與傳承,結合臨床實踐,以少數民族醫治療有優勢或特色的病種相關理論、特色用藥理論與方法等為重點,推動少數民族醫藥理論整理與提升。挖掘整理民間少數民族醫藥特色診療技術,開展篩選評價和開發利用等工作。推動包括少數民族醫藥在內的中醫藥學術傳承項目和傳承人遴選工作,并為傳承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 (中醫藥局、科技部、衛生健康委) (十三)開展少數民族醫藥服務能力提升關鍵技術研究。圍繞少數民族醫藥治療有優勢或特色的病種,開展診療方案規范化、臨床療效評價及用藥特點研究,形成療效確切、規范實用、便于推廣的診療方案,探索建立符合少數民族醫藥特色規律的臨床評價方法與評價標準,促進少數民族醫藥的開發利用。開展少數民族醫藥醫療、保健、康復特色診療技術的臨床應用研究,不斷提高其有效性和安全性,制定相關技術規范和評價標準,促進技術的推廣應用。結合現代醫學推動少數民族醫藥診療技術方法創新。開展少數民族藥質量標準研究,制定少數民族藥質量評價技術規范,編制形成《少數民族藥規范應用指南》。加強少數民族醫藥特色傳統診療器具及設備的整理規范與推廣應用;選擇亟需創新研發、功能改進的儀器設備進行研發,形成一批可產業化生產的少數民族醫藥診療器具或設備。開展少數民族藥特色炮制技術、制劑工藝等關鍵技術研究,形成相關技術規范與質量標準,保障質量穩定可控。 (中醫藥局、科技部、衛生健康委、藥品監督管理局) (十四)加強少數民族醫藥科技支撐條件建設。加強少數民族醫藥科研基礎設施建設,扶持建立一批少數民族醫藥傳承工作室、重點研究室(實驗室)、特色技術和方藥篩選評價中心等。繼續加強包括少數民族醫在內的中醫臨床研究基地建設。加強少數民族醫藥科技人才隊伍培養,在中醫藥傳承與創新人才工程框架內,著重培育一批少數民族醫藥繼承人及領軍人才。鼓勵其他相關機構和學科參與少數民族醫藥研究,探索少數民族醫藥多學科、跨部門的協同創新機制。加大宣傳力度,增強少數民族醫藥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鼓勵創新主體充分利用知識產權制度保護少數民族醫藥及其創新成果,加強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 (中醫藥局、科技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健康委、知識產權局) (十五)積極開展少數民族醫藥標準化建設。根據各少數民族醫藥不同發展階段和不同發展需要,分類指導、循序漸進地開展少數民族醫藥標準化、規范化建設工作。具備較為完整醫學理論的少數民族醫藥要重點開展少數民族醫藥名詞術語、少數民族醫病證分類與代碼等基礎標準,臨床診療指南、技術操作規范、療效評價等技術標準和少數民族醫藥管理標準的研究制定;醫學理論相對還不夠完整的少數民族醫藥,要結合本少數民族醫藥的實際情況,比照較為完整醫學理論的少數民族醫藥,本著先易后難、突出重點的原則,開展規范化、標準化建設的前期研究;目前尚無醫學理論的少數民族醫藥,要在做好發掘、收集、整理的基礎上,進行研究總結,重點要對本少數民族醫藥治療優勢病種進行系統總結,逐步形成技術規范。完善民族藥標準體系。支持少數民族醫藥標準研究推廣基地建設,健全少數民族醫藥標準推廣實施與應用評價機制。開展少數民族醫藥人員標準化知識培訓,加強少數民族醫藥標準化人才隊伍建設。 (中醫藥局、科技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健康委、藥品監督管理局) 六、推動少數民族醫藥產業發展 (十六)加強少數民族藥資源保護利用。結合全國中藥資源普查工作,積極推進少數民族藥資源調查,構建少數民族藥資源數據庫和信息共享平臺,編制《少數民族藥資源瀕危物種紅皮書》。結合中藥材資源保護工程,做好少數民族藥材資源保護工作,建立瀕危野生藥用動植物保護區。以少數民族藥特色、常用、珍稀、瀕危品種為重點,建立少數民族藥種質資源庫,開展種質保存、評價、種子種苗規模繁育、規范化種植等關鍵技術研究,保障少數民族藥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中醫藥局、科技部、衛生健康委) (十七)推進少數民族藥材規范化種植養殖。以少數民族藥常用、瀕危、制劑大品種原料藥材特色品種為重點,制定少數民族藥材生產區劃,開展人工繁育、規范化種植及產地加工等關鍵技術研究。探索適宜少數民族藥材生物學、生態學特點的高原、山地、草原及荒漠化地區少數民族藥材生態種植生產模式。制定少數民族藥材種植養殖、采集、儲藏技術標準,加強對少數民族藥材種植養殖的科學指導。積極推動以公司+農戶+科技+商貿(物流)、種植養殖專業合作社、合作聯社等多種形式,建立少數民族藥材規范化、規?;N植養殖生產基地。引導民族地區貧困戶以多種方式參與少數民族藥材種植,推進精準扶貧。 (中醫藥局、科技部、衛生健康委) (十八)提升少數民族藥產業化水平。以少數民族醫經典名方、醫療機構制劑為重點,開展新藥研發,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安全有效、臨床價值高的創新少數民族藥產品。選擇具有臨床價值及市場潛力、市場占有率高的少數民族藥成藥大品種,開展制藥工藝技術改進研究、制藥裝備研發與產業化轉化,促進少數民族藥制藥技術水平、少數民族藥制藥企業核心競爭力提升。支持大型少數民族藥企業規?;l展,逐步推進產業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培育少數民族藥企業集團和產業集群。規范少數民族藥材市場流通,打造傳統經營與電子商務相結合的現代營銷模式。 (中醫藥局、科技部、商務部、衛生健康委、藥品監督管理局) 七、大力弘揚少數民族醫藥文化 (十九)繁榮發展少數民族醫藥文化。對出土或瀕臨滅絕的少數民族醫藥文物、遺跡實施搶救性保護。推動《四部醫典》等少數民族醫藥典籍進入世界記憶名錄。加強少數民族醫藥文化宣傳和知識普及,豐富傳播內容和方式,積極開展各種形式的少數民族醫藥文化展示體驗場所建設。在各類少數民族醫藥機構積極開展少數民族醫藥文化建設,從價值觀念、行為規范、環境形象等方面大力弘揚少數民族醫藥文化核心價值和理念。配合國家“一帶一路”建設,推動少數民族醫藥文化國際傳播,展示少數民族醫藥文化魅力。推動少數民族醫藥文化產業發展,創作一批富有少數民族醫藥文化特色的創意產品和文化精品,編制好《少數民族醫藥志》。 (中醫藥局、文化和旅游部、衛生健康委) 八、積極推動少數民族醫藥海外發展 (二十)加強少數民族醫藥對外交流與合作。發揮民族地區獨特的區位優勢,開展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傳統醫藥領域的交流與合作,提升我國少數民族醫藥的國際影響力。鼓勵民族地區和沿邊口岸少數民族醫藥機構面向沿線國家開展入境健康服務。吸引海外留學生來華接受少數民族醫藥學歷教育和短期培訓。推動有條件的少數民族醫藥技術、藥物和服務企業或機構“走出去”,到海外開辦醫院、診所和養生保健機構,開展對外投資和貿易。支持邊境地區建設少數民族醫藥產業區,提升少數民族醫藥醫療、保健、健康旅游、服務貿易等綜合健康服務能力。 (中醫藥局、教育部、商務部、文化和旅游部、衛生健康委、藥品監督管理局) 九、完善發展少數民族醫藥事業的政策措施 (二十一)加強對少數民族醫藥工作的組織領導。民族地區地方政府要將少數民族醫藥發展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少數民族醫藥發展統籌協調機制和工作機制。鼓勵民族地區地方政府制定少數民族醫藥專項規劃。各級政府要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中統籌考慮少數民族醫藥發展需要,擴大少數民族醫藥健康服務用地供給,落實對少數民族醫藥的投入政策,為少數民族醫藥發展提供必要的物質條件。各級中醫藥主管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安排專人負責少數民族醫藥工作,在制定實施中醫藥工作計劃和方案時,要將少數民族醫藥工作納入其中。積極組織有條件的民族地區創建全國基層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各地要積極拓展籌資渠道,廣泛動員和籌集社會各方資金,加強少數民族醫藥傳承發展。 (中醫藥局、國家民委,各有關部門) (二十二)完善少數民族醫藥法律保障措施。全面落實依法治國,推動相關法律法規少數民族醫藥條款的實施。各少數民族自治地方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中有關少數民族醫藥的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修訂相應的地方性法規和實施細則,推動本地區少數民族醫藥傳承發展。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法規和部門規章,在相關法律法規修訂中,充分考慮少數民族醫藥特點和發展規律,構建適應少數民族醫藥發展需要的法律法規體系。 (中醫藥局、國家民委、衛生健康委、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十三)加大少數民族醫藥政策扶持力度。逐步完善少數民族醫藥從業人員管理制度。改革少數民族醫醫師資格準入及執業管理制度,探索實行分類管理。繼續實施好中醫類別少數民族醫專業醫師資格考試,推動民族地區開展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考試。組織開展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鼓勵符合條件的少數民族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通過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的考核取得醫師資格,按照考核內容進行執業注冊后,即可在注冊的執業范圍內,以個人開業的方式或者在醫療機構內從事少數民族醫醫療活動。逐步推進少數民族藥執業藥師管理相關工作。完善少數民族醫藥醫療、藥劑、護理等人員職稱晉升和職務聘任制度。落實不取消少數民族藥飲片加成和控制藥占比不含少數民族藥飲片政策。 (中醫藥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健康委、藥品監督管理局) 積極發揮少數民族醫藥在醫療保障體系建設中的作用。支持將符合條件的少數民族藥品種按規定納入醫保藥品目錄,醫保藥品目錄調整工作中,要充分聽取少數民族醫藥專家意見。將符合條件的少數民族醫診療項目按規定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將符合條件的少數民族醫醫療機構按規定納入醫保定點范圍。探索符合中醫藥服務特點的醫保支付方式,鼓勵民族地區提供和使用適宜的少數民族醫藥服務。結合少數民族醫藥特點,完善醫療服務價格管理。 (醫療保障局) 在少數民族醫藥醫療、教育、科研機構的評審評估,少數民族醫藥科研項目立項評審和成果鑒定,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少數民族藥部分的調整等工作中,要成立專門的少數民族醫藥評審、評估、鑒定組織或者有少數民族醫藥專家參加。在評審、評估和鑒定活動的相關要求制定上,要充分考慮少數民族醫藥的特點。 (中醫藥局、科技部、衛生健康委、藥品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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